关于制订《西华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特制订《西华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经5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西华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华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 ,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四川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1) 国家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
2) 省部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3)地厅级:一等奖1学分,二等奖0.5学分。
按照金银铜设奖的,金奖按一等奖、银奖按二等奖、铜奖按三等奖计分。
参加全国竞赛集训者因名额限制未能最终参赛者,获1个学分;参加全省竞赛集训因名额限制未能最终参赛者获0.5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校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资助并按期结题者,按以下认定学分:
1) 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学分;
2)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学分;
3)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学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认定学分,同一项目多人申请时,最多认前5人。
第五条 学生以西华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
1) 被SCI,EI,S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3学分/篇;第二作者,2学分/篇;第三作者,1学分/篇。
2) 南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学分/篇;第二作者,1学分/篇;第三作者0.5学分/篇。
3) 其它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学分/篇;第二作者,0.5学分/篇;第三作者0.3学分/篇。
4)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字数40万字以上,每部4学分;40万字以下、20万字以上,每部3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2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可认定4学分,做展示可认定2学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做报告可认定2学分,做展示可认定1学分。
第七条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作者为第二发明人)、西华师范大学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认定学分:
1) 获得发明专利每项3学分;
2)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2学分;
3)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学分。
第八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西华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按以下认定学分:
1) 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国际领先5学分,国际部分领先或国际先进4学分;国内领先3学分,国内部分领先或国内先进2学分。
2) 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1) 国家级: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
2) 省部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
3) 科技成果转让的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每项成果3分。
社科获奖参照上述学分奖励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评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个人的每人1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被校团委认定为星级志愿者,按以下认定学分:
1) 五星级志愿者2学分;
2) 四星级志愿者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认定学分:
1) 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510分以上,计2学分;
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记2学分;
3)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4)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2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1学分;
5)参加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者计2学分;获C证者计1学分。
6)获得其他全国从业资格证书者计2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期间聆听学校、学院组织并经教务处认定的学术报告(含西华师范大学讲坛、基础教育论坛、创新创业论坛、校友论坛、百姓讲坛等),累计5场,并提交学术报告心得,经导师或其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评阅,学生所在学 院认可,可获1学分。在校期间此项累计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创作的作品在公开刊物发表或被采用或被学校收藏者,获得2个学分。美术专业学生作品参加全国美展入围作品获得3个学分;音乐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青歌赛获得3个学分;播音主持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主持人大赛获得一等奖者获3个学分;二等奖获2个学分;三等奖获1个学分。
第十四条 各教学相关单位如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和类别,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修读各教学单位开设的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课程(含科研训练、创业训练等,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考核合格并提交训练总结报告者,获得2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生网上选课时,需根据自己情况在网上选定创新实践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填写《西华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安排专门教师进行审核确认后,计入成绩档案。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由学院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全校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收费、记录与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获得认定的学分需缴纳学费,标准与普通课程学分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最多可申请认定8个创新实践学分,其中4个学分为必须获得的学分,超出4学分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用来替代培养方案中的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分值高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